关于开展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切实维护全市政治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等法规要求,决定开展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否则一律依法查处。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私自安装和使用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在2021年4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或继续使用的,一律依法查处。
三、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