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三团>新闻动态>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2020年保密法治宣传知识

来源:三团党政办 发布时间:2020-04-02 17:28: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国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三、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

      四、国家秘密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五、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什么方针?其主要含义是什么?
  《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员不出问题。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
    六、什么叫泄密?
  泄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 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2) 使国家秘密超过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七、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具体的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以文字、图形、符合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人们通常把它统称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二)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
  (四)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八、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九、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⑴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⑵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⑶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十、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推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收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这样做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十一、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催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岗离职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在辆传递涉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递送,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也可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是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必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需到当地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携带出境的,必须采取严格保密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邮寄、托运涉密载体至境外。

  十二、国家秘密信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在工作中,确需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

  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传递国家秘密,应当使用有相应等级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设施、设备,如铺设专用线路或租用专用信道,并采取加密等安全保密技术措施。

  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扩大和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