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5-00006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4-04-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奖励和支持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促进第一师阿拉尔市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为第一师阿拉尔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撑的经营主体。包括注册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电子商务个体经营户。
第二章 资金规模和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资金规模
电子商务奖励和支持资金规模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由师市商务局按程序申报项目预算,师市财政局视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奖励和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和支持的方式使用。
第三章 重点奖励和支持的方向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
鼓励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商业务,鼓励企业带头宣传“塔里木河”区域公共品牌。电商企业在第三方平台设立网店,对年网络线上销售额师市排名前15位,且年网络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农副产品销售比例超过60%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
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三、四名奖励8万元,第五、六、七名奖励6万元,第八、九、十名奖励4万元,第十一至十五名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奖励新注册企业(个体经营户)开展电子商务
鼓励电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发展壮大。鼓励中小网商发展,在师市辖区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新注册的电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年网络线上销售额突破100万元以上的,取前10名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年网络线上销售额突破500万元以上的,取前10名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第七条 奖励电子商务企业(个体经营户)快递补贴
对入驻师市直播基地的电商企业(个体经营户)所产生的快递费给予10%的补贴,每家企业(个体经营户)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第三方公司提供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
对于为第一师阿拉尔市提供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拨付服务费12万元/年,服务内容包括电子商务整体交易、电子商务行业解析、电子商务网商监测、农产品网络零售解析、电商直播数据监测等重点电商产业数据指标。
第九条 支持社会团体提供技术服务
对为师市电子商务政策提供宣传服务,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的社会团体,师市商务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服务费20万元/年。
第十条 获得第五条中奖励的前五名企业,由师市商务局向电子商务协会推荐,免费入驻师市设在西安的农产品集散中心。
第四章 奖励和支持资金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师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户,依法在师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
年销售额的计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于本年度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申报时间为印发之日至2024年5月31日,师市审核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
支持资金按照第八、九条要求,于2024年8月1日至9月30日发放。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材料。包括真实性承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交易凭证(电子账单)、银行进账单、“塔里木河”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书复印件等。
(二)个体经营户基本材料。包括真实性承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交易凭证(电子账单)、银行进账单、“塔里木河”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书复印件等。
(三)申报快递补贴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另需提供入驻合同、快递单号明细。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准备申报材料。
(二)电子商务协会负责收集企业(个体经营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师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征求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对拟重点奖励的企业名单在阿拉尔政府网站及企业所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师市商务局制定奖励方案报师市审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师市电子商务协会负责申报材料收集和初审工作;师市商务局负责申报材料复审及资金支付,负责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师市财政局负责奖励和支持资金的财政监督管理,将奖励和支持资金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章中,在同时满足第五条和第六条条件的情况下,不可同时享受,享受最高奖励项。本办法与《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不可同时享受。
第十七条 对于享受本办法奖励次年无销售业绩的新办电商企业,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电商企业,一经查实,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收回专项资金,且三年内不得享受师市财政专项资金。
(二)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在师市注册纳税的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九条 师市商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筹一定经费用于政策兑付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师市原有电子商务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具体由师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促进第一师阿拉尔市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为第一师阿拉尔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撑的经营主体。包括注册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电子商务个体经营户。
第二章 资金规模和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资金规模
电子商务奖励和支持资金规模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由师市商务局按程序申报项目预算,师市财政局视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奖励和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和支持的方式使用。
第三章 重点奖励和支持的方向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
鼓励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商业务,鼓励企业带头宣传“塔里木河”区域公共品牌。电商企业在第三方平台设立网店,对年网络线上销售额师市排名前15位,且年网络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农副产品销售比例超过60%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
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三、四名奖励8万元,第五、六、七名奖励6万元,第八、九、十名奖励4万元,第十一至十五名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奖励新注册企业(个体经营户)开展电子商务
鼓励电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发展壮大。鼓励中小网商发展,在师市辖区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新注册的电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年网络线上销售额突破100万元以上的,取前10名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年网络线上销售额突破500万元以上的,取前10名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第七条 奖励电子商务企业(个体经营户)快递补贴
对入驻师市直播基地的电商企业(个体经营户)所产生的快递费给予10%的补贴,每家企业(个体经营户)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第三方公司提供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
对于为第一师阿拉尔市提供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拨付服务费12万元/年,服务内容包括电子商务整体交易、电子商务行业解析、电子商务网商监测、农产品网络零售解析、电商直播数据监测等重点电商产业数据指标。
第九条 支持社会团体提供技术服务
对为师市电子商务政策提供宣传服务,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的社会团体,师市商务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服务费20万元/年。
第十条 获得第五条中奖励的前五名企业,由师市商务局向电子商务协会推荐,免费入驻师市设在西安的农产品集散中心。
第四章 奖励和支持资金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师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户,依法在师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
年销售额的计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于本年度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申报时间为印发之日至2024年5月31日,师市审核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
支持资金按照第八、九条要求,于2024年8月1日至9月30日发放。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材料。包括真实性承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交易凭证(电子账单)、银行进账单、“塔里木河”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书复印件等。
(二)个体经营户基本材料。包括真实性承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交易凭证(电子账单)、银行进账单、“塔里木河”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书复印件等。
(三)申报快递补贴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另需提供入驻合同、快递单号明细。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准备申报材料。
(二)电子商务协会负责收集企业(个体经营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师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征求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对拟重点奖励的企业名单在阿拉尔政府网站及企业所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师市商务局制定奖励方案报师市审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师市电子商务协会负责申报材料收集和初审工作;师市商务局负责申报材料复审及资金支付,负责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师市财政局负责奖励和支持资金的财政监督管理,将奖励和支持资金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章中,在同时满足第五条和第六条条件的情况下,不可同时享受,享受最高奖励项。本办法与《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不可同时享受。
第十七条 对于享受本办法奖励次年无销售业绩的新办电商企业,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电商企业,一经查实,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收回专项资金,且三年内不得享受师市财政专项资金。
(二)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在师市注册纳税的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九条 师市商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筹一定经费用于政策兑付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师市原有电子商务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具体由师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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