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2021-0089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5-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规划计划 | |
关键词: |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师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切实提升师市安全生产水平,现将《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公告,请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监督,积极举报反映。
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30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等规定,结合第一师拉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向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师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根据相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判定的或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接受某中介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核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举报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举报受理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幸福路服务大厅,邮编:843300;举报电话:6359109。
第七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三)举报人应客观真实地举报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应及时接受和处置举报信息,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附件1),建立举报受理台账。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对受理的举报,受理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长理由。
第十条 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人、个人和社会泄漏,违者按有关规定严处,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举报事项,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对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对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对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不属于应急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匿名举报的;
(三)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四)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举报,举报人向应急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已发现并正在解决的;
(六)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七)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举报;
(八)举报人不正当竞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或陷害他人的举报行为,追究其责任。
(九)其他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金的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报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对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且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七条 对查实的举报,由师市应急管理局集中进行奖励。师市应急管理局将通过录音电话与举报人(或举报人留下的联络方式)联系,通知奖励的发放方式。举报人接到通知后60天内持有效证件在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银行卡信息后由师市应急管理局转账支付(由举报人说明原因,并经师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同意后,领奖期限适当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的,将依法依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查处:
(一)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将其工作中获得的违法行为信息,授意他人举报,谋取不当利益的;
(二)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滥发奖励或不予奖励的,追究其责任。
(三)受理举报人员违反举报全过程保密原则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