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2023-00069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规划计划 | |
关键词: |
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二)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一案双罚)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23日至26日,由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三师图木舒克市、十四师昆玉市应急管理局配合成立联合检查组,对一师阿拉尔市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交叉互检。8月25日,在对阿拉尔XX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经调查询问,该公司外协单位乌鲁木齐XXX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进入巴氏罐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
适用条款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
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叁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车间主任及外协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各罚款人民币5000(伍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