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2024-00058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规划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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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师四团阿拉尔市锦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8·4”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3年8月4日20时26分许,阿拉尔市锦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科环境公司)在第一师四团污水处理厂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18万元(不含事故处罚)。2023年11月2日,师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第一师四团阿拉尔市锦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8·4”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为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和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总结评估,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8月15日至9月9日,按照事故“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师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人社局、总工会、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紧紧围绕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这一中心任务,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于8月15日收集四团永宁镇以及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和师市水利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核实查阅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人事档案等资料,8月20日走访核查锦科环境公司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根据资料审查、座谈问询、走访核查、查阅文件情况对“8·4”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梳理和核对;9月9日,师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原事故调查组成员部门召开会议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情况进行协商讨论,完成了评估工作。
二、总体评估意见
经评估认为,各被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各单位均能依据师市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落实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机制,各层级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除锦科环境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申请分期缴纳行政处罚外,其余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已全部落实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四团污水处理厂厂长杨**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四团污水处理厂厂长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对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四团污水处理厂厂长杨**作出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二十(14150.2元)(经核实,四团污水处理厂厂长杨**2022年收入为70751.45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3〕56号);2024年3月15日,杨**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案件已结案。2024年5月3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四团污水处理厂厂长杨**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联的活动,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月**日至2027年*月**日止((2024)兵0102刑初**号)。
(二)锦科环境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锦科环境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阿拉尔市锦科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缺失、危险作业管理不规范、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未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锦科环境公司作出罚款65.9万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3〕58号)。2024年3月13日,锦科环境公司提交《关于延期分期支付行政处罚金额的申请》,请求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前、9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三期缴纳5万元、15万元、45.9万元罚款。截至目前,锦科环境公司已将第一期共计5万元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三)锦科环境公司法人董**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锦科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董**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对锦科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作出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104905.4元)(经核实,锦科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2022年收入为262263.74元)的行政处罚((一阿)应急罚〔2023〕57号)。2024年3月13日,锦科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提交《关于延期分期支付行政处罚金额的申请》,请求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前、9月30日前,分两期缴纳5万元、5.49054万元的罚款。截至目前,锦科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已将第一期共计5万元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四)有关公职人员
1.《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四团永宁镇城管中心工作人员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违纪违法,建议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师市纪委监委处理。
执行情况:2023年12月7日,经师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对朱**免于党纪处分,对其诫勉谈话处理(师市纪〔2023〕**号)。
2.《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四团永宁镇城管中心副主任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违纪违法,建议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师市纪委监委处理。
执行情况:2023年12月7日,经师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对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师市纪〔2023〕**号)。
3.《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四团永宁镇经发办副主任王**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违纪违法,建议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师市纪委监委处理。
执行情况:2023年12月7日,经师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对王**党内警告处分(师市纪〔2023〕**号)。
4.《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时任四团永宁镇党委常委、副团长(挂职)张*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执行情况:2023年12月6日,师市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对四团永宁镇党委常委、副团长(挂职)张*进行警示约谈。
5.《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四团永宁镇党委副书记、团长张**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执行情况:2023年12月6日,师市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对四团永宁镇党委副书记、团长张**进行警示约谈。
(五)属地和行业部门
1.四团永宁镇。《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四团永宁镇向师市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对其202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给予“一票否决”。
执行情况:四团永宁镇已向师市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师市安委会对四团永宁镇202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定为差。
2.师市水利局。《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师市水利局向师市做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师市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警示约谈。
执行情况:师市水利局已向师市作出深刻书面检查;2023年8月21日,兵团安委会对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约谈,师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
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团永宁镇、师市水利局、锦科环境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严格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明确的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四团永宁镇,通过党委常委会、理论中心组等先后13次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制定了《四团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常态化检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师四团永宁镇2024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师四团永宁镇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第一师四团永宁镇重点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一览表》,明确行业监管部门职责;落实周汇报、月研判工作机制;截至目前,听取汇报34次,分析研判18次,召开安全专题会议13次;利用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月等活动契机,广面提质开展“五进”活动,普及人数10000余人次;组织开展有限空间警示宣传培训116场次、开展各类演练20场次等(有限空间应急救援演练6次),参与人数5735人次;投入专项资金10.1215万元,购买充气泵、正压式呼吸机、长管式呼吸器等救援防护设备232件,为13个基层单位配发装备,提升基层防护救援能力;2024年7月26日,组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有限空间暨现场观摩演练,通过以练促防、以练代培方式提升安全意识。
(二)师市水利局,组织各团镇职能部门对辖区有限空间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累计摸排有限空间5.3万余处,督促各基层单位制作有限空间分布一张图,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联合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管理人员300余人次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培训,对团镇(乡)辖区污水处理及涉水有限空间作业所有涉及人员进行全覆盖式培训,累计受益1000余人次;以污水处理及涉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十日报”及季度督促检查为抓手,每季度开展一次污水处理及涉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并消除隐患问题800余项。
(三)锦科环境公司,采取单独或与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有机融合的方式,完善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应急管理等相关制度3项;全员签订安全责任书5份;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截至目前,开展培训10场,参训4人,及格率100%;2024年6月12日,组织5名从业人员开展有限空间应急救援演练并进行评估;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明确59项安全风险和59项管控措施,实施安全风险分级治理;配置正压式呼吸器2套、长管呼吸器1台、轴流风机1台、便携式气体检测仪2台、全身式安全带4套、救援三脚架1台、过滤式呼吸器2套以及过滤罐,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应急物资使用培训和应急物资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人员知风险、会操作、能应急。
此外,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强化安全生产统筹协调作用,全面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整治行动,组织20个基层单位摸排并登记造册各类窨井、化粪池、污水处理厂等有限空间8.5万余个,喷涂警示标识6.5余个;排查有限空间各类隐患2.8万余项;结合城镇燃气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五进”活动,发放有限空间宣传资料6万余份、发布有限空间作业警示信息5000余条,开展教育培训900余场,受教育38000余人;将阿拉尔市城区10处污水提升泵站加装有毒可燃气体报警器并接入师市城市生命线在线监测平台,实现24小时在线监测;各单位、各部门购置有限空间检测、作业和应急救援装备4327个,开展专项应急演练530场次,观摩人员达15000余人次。
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向四团永宁镇送达《检察建议书》(兵阿克苏垦检建〔2024〕7号),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作用、明确并压实各部门监管职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职责意识等3个方面向四团永宁镇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检察建议。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查遗补漏补强了一些安全生产工作上的短板;通过评估也发现,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推动解决。
一是各团镇普遍存在应急处置流程匹配性、操作性不强,未制定或完善团镇受限空间一张图现象;二是四团永宁镇虽然为社区、连队配发了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救援装备,但在人员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方面仍存在不熟练、不到位现象。三是2024年8月20日,师市应急管理局组对阿拉尔市锦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详见附件),企业主体责任需再进一步落实。
六、措施建议
通过评估,针对发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持续深入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增强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二是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要紧盯本辖区、本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深入开展有限空间指导服务和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隐患问题逐项制定措施,全力抓好抓实隐患问题整治工作。
三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阿拉尔市锦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要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有限空间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齐配全各项防范装备,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三违”作业行为,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附件
第一师四团永宁镇阿拉尔市锦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8·4”一般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
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