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 重大事故隐患曝光台(二)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师市各级各单位各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聚焦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精准执法,查处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为举一反三消除同类型重大事故隐患,现将部分重大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危险化学品行业
(一)安全附件类
案例1:2024年7月4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公用工程分厂空压站两台空压机四个安全阀未检验。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2:2024年6月28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空三级重大危险源氯乙烯单体罐区2号回收槽顶部安全阀根部阀半开。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二)防爆电气设备类
案例1:2024年6月28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乙炔厂房两台轴流风机防爆等级为dⅡBT4,不能满足乙炔环境下的防爆等级;乙炔发生器二楼LED照明灯防护等级为IP66、防爆等级为ExtdA21,不能满足设计专篇中乙炔环境ExdⅡCT2的防爆等级要求;乙炔发生一楼排渣现场手动阀操作防爆箱防爆等级IIBT4Gb,防爆等级不足。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2:2024年6月28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石装置柴油发电室照明不防爆。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3:2024年7月4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液氧罐区储罐取样口附近4m内未安装氧气检测报警器;DMO中间罐区所有的取样口处均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51合成装置低压闪蒸槽处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154机柜间新风吸入口仅设置了一个可燃气检查探头,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探头;液氨储罐地面阀组区域未设置氨气报警器。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