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8-2024-00027 | 发布机构: |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7-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解读 | |
关键词: |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38(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决定。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本条是关于机构编制报告和请示制度的规定。
转自:兵团政务网
http://bwb.xjbt.gov.cn/c/2024-06-27/83444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