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8-2024-00009 | 发布机构: |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2-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政策 | |
关键词: |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对机构编制议题进行审议: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前款规定逐项作出说明。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zhengce/2019-08/15/content_54215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