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8-2024-00011 | 发布机构: |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4-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政策 | |
关键词: |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zhengce/2019-08/15/content_54215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