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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sglj-2020-00028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权力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按照法定方式送达
5.公示: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城市管理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行政相对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日办结

咨询电话

0997-6377021

投诉电话

1231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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