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sglj-2021-00093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3-08-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损坏燃气设施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损坏燃气设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五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燃气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施,改换气瓶检验标识; (六)不得加热、倒灌瓶装燃气或者自行倾倒瓶内残液。 第七十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同时向当事人当面宣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实施对象 | 违法当事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90日办结 |
咨询电话 | 0997-4615769 | 投诉电话 | 1231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