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sglj-2021-00097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3-08-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窨井倾倒积雪、污水; (二)向城市排水管道倾倒垃圾、废渣、泥浆等废弃物; (三)堵塞、压占、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四)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五)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同时向当事人当面宣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实施对象 | 违法当事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90日办结 |
咨询电话 | 0997-4615769 | 投诉电话 | 1231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