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sglj-2021-00111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3-08-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同时向当事人当面宣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实施对象 | 违法当事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90日办结 |
咨询电话 | 0997-4615769 | 投诉电话 | 1231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