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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5-03-0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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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兵建发〔2024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兵团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核准要求

(一)规范核准事项。各师市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管理,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严格核准,按照不同阶段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手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建筑垃圾产生环节应办理产生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办理运输核准;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和资源化利用厂等消纳(贮存)场所应办理处置核准。参与处置活动(含产生、运输、处置)的相关单位,在获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应核准证件后,方可开展处置活动。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或同步办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附件1),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各师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核准主体。各师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定期公开通过核准的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清单(包含单位名称、核准证号、地址等)。主管部门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核准文件。各团镇辖域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可结合《兵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提升行政效能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418号),参照本通知执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根据核准事项分别确定申请主体,产生、运输和处置核准依次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申请。

(三)规范审批办理。各师市在办理核准审批之前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告知申办单位申领核准许可的必备要件,原则上在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证》;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规范证件样式。各师市应当根据不同申请事项,对应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等。《核准证》应放置(悬挂)建筑工地、运输车辆或企业现场,证件由各师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核准证》统一样式(附件2)自行印制,鼓励在兵团政务服务网推行电子证照。《核准证》应严格按照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定样式统一用A3规格纸张印制,正面左侧为正本、右侧为副本,背面为持证说明,并在正本下方统一标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XX师(市)XX局组织印制字样。为便于运输车辆携带备查,可参照统一模板制作《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附件5),随车使用。

(五)规范有效期限。《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有效期限原则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许可期限,《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有效期限原则不得超过1年,《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有效期限原则不得超过3年。

二、规范核准条件及流程

各师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企业、社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等提出的核准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工作包含审核申请材料(附件4)、现场核实、发放证书等环节。现场核实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

(一)建筑垃圾产生核准

1.审核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手续可一并办理并提交。

A.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申请书;

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

建筑垃圾产生信息表(产生种类、数量、周期);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B.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申请书;

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

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

建筑垃圾产生信息表;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2)申请变更

A.变更种类及数量

变更申请书;

变更种类及数量信息表;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B.变更产生周期

变更申请书;

产生周期变更信息表;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C.变更运输单位

变更申请书;

与变更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D.变更处置设施

变更申请书;

与变更后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3)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延期申请书。

2.现场核实。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发放证书。

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

 

(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1.审核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运输企业基本信息表;

运输车辆信息表;

车辆行驶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

企业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2)申请变更

A.变更运输工具数量及标识号

变更申请书;

变更后运输车辆信息表;

变更后车辆行驶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B.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变更申请书;

变更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3)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延期申请书。

2.现场核实。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发放证书。

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审核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

A.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土地使用证明;

场地平面图;

进场路线图;

环境卫生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转运调配场提供);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B.资源化利用厂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土地使用证明;

场地平面图;

进场路线图;

环境卫生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案;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2)申请变更

A.变更处理内容

变更申请书;

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方案;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B.变更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变更申请书;

变更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3)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延期申请书。

2.开展现场核实。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发放证书。

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师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审批工作。要建立健全审批台账、现场勘验、监督评价等工作机制,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核准信息。

(二)加强审批监管。各师市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核准证的发放管理,按照标准格式统一印制《核准证》。

(三)加强体系建设。各师市应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的体系,推行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健全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台账。要落实好各种类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去向并做好统计记录,确保去向明确。探索跨师市、跨兵地区域协同建筑垃圾处置机制。

(四)加强排查整改。各师市要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兵建发〔202468号)的要求,对在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处置消纳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对未办理产生核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运输核准的运输企业和未办理处置核准的处置消纳(临时)场所,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

附件1:XX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docx

附件2: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整样本.docx

附件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申领材料模板.docx

附件4:处置核准证件编号规则.docx

附件5:车辆标识.docx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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