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ys12t-2021-00031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4-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清单目录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处罚 | 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经济发展 办公室 |
2 | 行政处罚 |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社会事务 办公室 |
3 | 行政处罚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经济发展 办公室 |
4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经济发展 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