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ys3t-2025-00004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5-01-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三团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授予团场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72项(一)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 承办机构 | 责任事项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 【行政法规】《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第七条 | 民兵办 | 人民武装部 | 1.组织阶段责任: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 2.监督阶段责任:检查民兵工作情况,督促民兵工作任务完成。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事务管理,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第六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 | 行政 强制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第六十九条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违法情形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 | 行政 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第十一条 | 教育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5 | 行政 处罚 |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第五十八条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第十一条 | 教育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十二条 | 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发现突发事件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指挥部应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汇报。 3.征集使用应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4.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团场(镇政府)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
7 | 行政 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 公安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区戒毒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三十四条 | 公安局 | 维稳综治中心 | 1.组织保障责任:团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帮教措施责任:应当根据情况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提供戒毒知识辅导为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和援助;应当为户籍住所变更的戒毒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和协助。 |
9 | 行政 检查 |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权的行为和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二十条 | 民政局 | 党建工作办公室 便民服务中心 |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 | 行政 检查 |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 民政局 | 纪委 党建工作办公室 便民服务中心 |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高龄补贴的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规范性文件】《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每季度审核一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初审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与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2.整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整改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第三十一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市民政局批准,并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返回人员的救助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第十八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5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1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八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市民政局批准,并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 【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2010年)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市民政局批准,并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9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审核 | 【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二、规范认定流程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市民政局批准,并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0 | 其他行政权力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1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置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规定实际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环节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下达审核意见书;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转报具有行政审批权力的行政机关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3 | 行政 确认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 | 【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09年)第三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团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团便民服务中心或社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师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3.决定责任:师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收到《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
24 | 行政 许可 |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25 | 行政 处罚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七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26 | 行政 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违法情形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7 | 行政 检查 |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十六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8 | 行政 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第十六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限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兵团团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稿)》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等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定期检查评估。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0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十八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团场(镇政府)组织团场(镇)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
3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0年)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十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2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四十一条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第三十七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3 | 行政 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第三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34 | 行政 处罚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十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35 | 行政 处罚 | 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36 | 其他行政权力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有违法违规事实的依法作出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备案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第十七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公布移送责任: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核实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的确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年)第二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第三十四条 | 交通运输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实施责任:新建、改扩建乡村道路,根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2.事后责任: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2 | 行政 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六条 第十七条 | 水利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3 | 其他行政权力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三条 | 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时及时处理并上报。 3.事后监管阶段: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4 | 行政 许可 |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批准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八条 | 农业农村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45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等。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染的团场(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造成污染的团场(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更正和换发、补发申请的审核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第三条 第七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十二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承包合同。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管理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承包合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十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理并上报。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0 | 其他行政权力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六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报告责任: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2.宣传责任:组织力量,向职工群众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3.执行责任:执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第五条 第二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日常监管责任:写出防治污染报告,现场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2.报告责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3.事中事后责任: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责任。 |
52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第十四条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每季度审核一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第十七条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文体广电旅游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审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初审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4 | 行政 确认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发放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二十八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发放光荣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5 | 行政 确认 | 生育服务证核发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十六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发放服务证或向现居住地通报办理结果。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6 | 行政 给付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三十一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其理由)。 2.审核责任:指定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依法作出是否给予给付决定。 4.给付责任:按有关规定标准及时向申请人给付。 5.监管责任:强化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5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的初审 | 【部门工作文件】《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2005年)第八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师市卫健委。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8 | 其他行政权力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疫情 |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四十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催告责任:当发生传染病时,对病人抢救、隔离治疗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隔离治疗并做好生活安排。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控制疫情扩散以及生活安排。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第十三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允许当事人辩解。 3.移送责任: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管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5.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60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恤优待申请的受理 |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1 | 其他行政权力 |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初审 | 【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第八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团场(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连队两委、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示后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62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 【部门规范性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8年)第三条 第八条 | 审计局 | 财政所 |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3 | 行政 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第二十九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救灾过程中对不按要求转移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4 | 行政 强制 | 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三条 | 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防汛过程中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决定,事态紧急的,也可以当场作出。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5 | 行政 检查 | 汛前安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 水利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6 | 行政 检查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7 | 行政 检查 | 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第四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8 | 行政 检查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八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因灾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二十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审核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1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限内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五十六条 | 应急管理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便民服务中心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测、预测和信息报告。 2.处置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发布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上报。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赶赴现场处置,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做好物资供应。 3.事后责任:加强监管,防止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2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三十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 | 医疗保障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团场(镇政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报师市民政部门办理。 2.审核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救助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授予团场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事项清单67项(二) | ||||||
73 | 行政 检查 | 辖区内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5年)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74 | 其他行政权力 | 价格监测 | 【省级地方性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第五条 第十五条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1.立项(受理)责任:建立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和标志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求对所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地区价格平均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提供。 2.审查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3.决定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4.解释备案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75 | 行政 检查 |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第五条 | 教育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对本地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检查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6 | 行政 给付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2010年)四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孤儿监护人、团场便民服务中心及孤儿收养机构报送的认定孤儿申请,核对孤儿身份。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7 | 行政 给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16年)第三条第(三)项 【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2016年)第十七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团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组织连队职工代表评议、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8 | 行政 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5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2016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9 | 行政 确认 | 特困人员认定 | 《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第十条,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团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团便民服务中心或社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师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3.决定责任:师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收到《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
80 | 行政 给付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 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便民服务中心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给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给付。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1 | 行政 确认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八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阶段责任:入户核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审批阶段责任:审批是否享受低保;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2 | 行政 给付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由县财政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3 | 行政 确认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十一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阶段责任:入户核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审批阶段责任:审批是否享受低保;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4 | 行政 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7条第1款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阶段责任:入户核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审批阶段责任:审批是否享受低保;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5 | 行政 确认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09年)第三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团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团便民服务中心或社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师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3.决定责任:师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收到《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
86 | 行政 许可 | 权限内临时使用草原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四十条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第三十四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7 | 行政 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8 | 行政 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 第六十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9 | 行政 检查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第二十一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通知相关单位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 2.检查责任:对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进入草原并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可以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和全面检查,并进行拍照、摄像。 3.处理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草原监理站对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进行追踪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90 | 行政 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91 | 行政 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8年1月1日施行,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92 | 行政 许可 |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三十条 | 生态环境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93 | 其他行政权力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四十七条 | 生态环境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准备责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内容、范围、对象、方法、实施单位等。 2.报告责任: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团场(镇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3.监测责任:配合上级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事故开展环境监测,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94 | 行政 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9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第十七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95 | 行政 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九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96 | 行政 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第二十六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97 | 行政 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附件:第101项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98 | 行政 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99 | 行政 检查 | 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第五条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告知责任:通知相关单位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 2.检查责任:定期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检查。 3.处理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加强物业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100 | 行政 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第二十二条 | 水利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1 | 行政 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 水利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2 | 行政 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第四条 | 水利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3 | 行政 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 交通运输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4 | 行政 许可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条 第二十七条 | 交通运输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5 | 行政 许可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 交通运输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收到审核意见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的给予许可;不符合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的送达书面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许可开展监督检查。 |
106 | 行政 许可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 交通运输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7 | 行政 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四十五条 | 交通运输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8 | 行政 许可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八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第二十七条 | 交通运输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9 | 行政 检查 | 农机作业质量检查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第五条 第二十一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情况检查,及时调查处理因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发生的争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作业方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责令作业方承担赔偿责任。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110 | 行政 检查 | 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第四条 第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3.处理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机操作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111 | 行政 许可 |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第三条 第七条 第十四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2 | 行政 许可 | 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 |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第三条 第七条 第十四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3 | 行政 许可 | 拖拉机牌证的核发 |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条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一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4 | 行政 检查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告知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15 | 行政 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十四条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第四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6 | 行政 检查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并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 3.处理责任: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 4.送达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把检查意见书送达受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5.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6.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117 | 行政 检查 |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第三十一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8 | 行政 强制 | 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八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报告责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处理责任:对人和物品采取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物品,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9 | 行政 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条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修订)第四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20 | 行政 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第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给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给付。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21 | 行政 给付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第六十八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22 | 行政 强制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处理责任:对人和物品采取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物品,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23 | 行政 给付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第四十四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职权收回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24 | 行政 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 第六条 第十七条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第十九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职权收回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丧葬补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25 | 行政 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 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十三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职权收回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26 | 行政 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二条 第五条 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职权收回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及相关安置手续。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阶段。 |
127 | 行政 给付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职权收回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28 | 行政 给付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第二十八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职权收回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丧葬补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29 | 行政 给付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行)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职权收回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对象提供的退伍证、档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30 | 行政 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军事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五条 第三十五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职权收回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档案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每年两次随机抽查,并入抽查户中进行身份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31 | 行政 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第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2011年)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职权收回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32 | 行政 给付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第三十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职权收回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对象提供的伤残军人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护理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33 | 行政 给付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第三十三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职权收回 | 1.受理责任:接到申请或有关文件后,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受理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和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如符合条件,形成初审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优待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依法行政给付情况进行监督通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34 | 行政 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三十四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职权收回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优抚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审核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35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六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材料审核情况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36 | 行政 检查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名称、被检单位和个人名称、检查方式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地震应急准备和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的,监督其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137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六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38 | 行政 确认 | 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 医疗保障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公示医疗救助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决定文书并依法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39 | 行政 给付 | 医疗救助待遇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九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第四条 第六条 第七条 | 医疗保障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优抚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救助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