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ys5t-2025-00003 | 发布机构: | 五团 |
生成日期: | 2025-01-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五团沙河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五团沙河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团场承接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 ||||||
1 | 对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 教育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 |
2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和草原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
3 | 对擅自在村、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和草原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
4 | 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
5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 |
6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和草原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
7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 应急管理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
8 | 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行政强制 | 《防洪法》第四十五条 | 应急管理局 水利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
9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20号) | 公安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
10 |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和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社区居民选举程序主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 | 民政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 |
11 | 对村(居)民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区居民选举程序主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 | 民政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 |
12 | 对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和草原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
13 | 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 | 水利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
14 | 对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 |
15 |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无工作若干规定》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 |
16 | 对汛前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三条 | 水利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
17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94号令)第十五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和草原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
18 | 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 应急管理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
19 | 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 应急管理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
团场承接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事项清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 ||||||
20 | 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 |
21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并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 |
22 | 对辖区内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
23 |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展依法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 | 教育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 |
24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和草原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
25 | 对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条 | 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
26 | 对农机作业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 | 《新疆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 | 农业农村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
27 | 对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 农业农村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
28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农业农村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
29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五十八条 | 农业农村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
30 |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开展工作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 |
31 | 对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 应急管理局 | 五团沙河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