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l-2020-00005 | 发布机构: | 妇女联合会 |
生成日期: | 2020-04-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解读 | |
关键词: |
反对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三)
刘某诉景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 ( 女)和景某 ( 男) 于 2010 年12 月21 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景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刘某受伤。现刘某起诉要求:景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 景某仅认可 2012 年下半年相互殴打过两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显示,刘某于 2012 年 9 月10 日被医院诊断为腰部及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 ; 2013 年1 月23 日,被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 ;2012 年 9 月12 日、12 月2 日、2013 年1 月23 日,刘某三次进行法医临床学伤检,均不构成轻微伤。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本案中,景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造成刘某受伤。
法院有理由相信景某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景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刘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故判决:被告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宣判后,景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例涉及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以及离婚后是否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
应当说,一般家庭冲突与家庭暴力之间存在很大区别。首先,两者的起因不同。“家庭暴力”可以不因任何原因,强调的是一方长期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残害。其次,两者的侵害程度不同。“家庭暴力”强调的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经常性的身心伤害,不是偶发的,也不是不特定的几次家庭冲突。最后,两者的侵害后果不同。“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是持续的,且难以治愈的,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其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侵害后果具有双重性。
审判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家庭暴力”应为一种积极行为,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冷暴力”,但并不是家庭暴力。
第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认定并不能直接、当然推导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则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形之一。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应导致一定程度的侵害后果,侵害对象既包括受害人本人,也包括其近亲属。
本案中,景某多次对刘某进行身体侵害,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刘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以及时间要求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可以总结为以下两方面: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一审中未提出,二审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