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w-2020-00028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审批 | ||
实施依据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 1-6 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2、受理责任:职权范围的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受理与否,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阶段: 20日之内初审完毕。 4.呈报阶段:将初步审查意见呈报兵团工信局 | ||
实施主体 | 师市工信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工信局信息化推进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兵团工信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01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0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