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2020-00123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权力事项名称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59号)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提交 验收申请、填写受理通知、提交验收监测委托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项目环评及批复执行情况,组织现场核查验收会议。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核查验收和申报材料审查,做出验收决定和限期整改要求。 4.送达责任:通过电话告知和送达方式,送达验收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监察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督导企业完善整改事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业务科 |
实施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4615723 | 投诉电话 | 0997-4615730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