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2020-00124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审查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审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环保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业务科 |
实施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4615730 0997-4615723 | 投诉电话 | 0997-4615730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