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j-2020-00125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 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阶段: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业务科 |
实施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4615730 0997-4615723 | 投诉电话 | 0997-4615730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