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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18-2021-00017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1-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慈善信托备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样表)

权力事项名称

慈善信托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责任事项

(一)公示责任:公示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二)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三)审批责任: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备案公开责任:将审批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六)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
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实施对象

个人(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7日

承诺时限

4日

咨询电话

0997-6350577

投诉电话

0997-635905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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