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8-2021-00026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样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 ||
责任事项 | (一)受理责任:当事人先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当事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送民政部门审批。 (二)审查确认责任:当场受理提交的审批材料。经审查,对符合确认条件的申请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按照流程图规定予以批准确认,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的理由和依据。对申请报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监督监管责任:对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及时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
实施主体 | 师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日(送达时限) | 承诺时限 | 24日(送达时限)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17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5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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