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yj-2020-00090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条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最迟3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 ||
实施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农业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人员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域辖区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以内 | 承诺时限 | 30工作日以内 |
咨询电话 | 0997-4673336 | 投诉电话 | 0997-635046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