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yj-2025-00004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0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政策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2024年度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补充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4年度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补贴资金申请及审核发放流程,结合前期各师市政策摸底实际,我局对部分政策措施申报主体、申请材料等进行了补充要求,拟定了《2024年度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补充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6日
2024年度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实施方案补充通知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补贴资金申请及审核发放流程,结合前期各师市政策摸底实际,我局对《2024年度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兵农牧发〔2024〕10号)中部分政策措施申报主体、申请材料等进行了补充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优质奶牛养殖补贴
(一)申报主体。需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且集中饲养的规模养殖主体,饲养品种需为荷斯坦或主要用于乳用的西门塔尔、褐牛等。
(二)申请材料。存栏数可以核查时实际查验数或兵团畜牧兽医大数据平台检疫数据为准。生鲜乳产量以交售磅单为准,可辅以查验原始挤奶记录、交售记录及欠款凭证等进行核实。
二、养殖加工贷款贴息
(一)申报主体。包括兵团辖区内生猪牛羊养殖场(户、企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猪肉及牛羊肉加工企业(包括屠宰或精深加工企业)、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企业或合作社(饲料加工企业除外)及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材料。贷款证明材料包括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对应的放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已发生偿还行为的需同时提供还款凭证。
三、肉牛能繁母牛补贴
(一)申报主体。对使用优质西门塔尔牛、褐牛、安格斯牛等种公牛冻精配种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产犊的能繁母牛(含低产奶牛),且犊牛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见犊补母。已享受优质奶牛养殖补贴的不得申报此项补贴。
(二)申请材料。冻精使用可以冻精购买记录(发票或合同)或向配种人员付款记录或配种时水印照片等为准,产犊及饲养三个月以上证明可以产犊记录或犊牛免疫档案或产犊时和三个月后水印照片为准,水印照片中牛耳标号等信息要清晰可辨。
四、能繁母羊补贴
(一)申报主体。年出栏500只以上证明以检疫票据为准。
(二)申请材料。产犊及饲养三个月以上证明可以产犊记录或羔羊免疫档案或产犊时和三个月后水印照片为准,水印照片中羊耳标号等信息要清晰可辨。人工授精可以冻精购买记录(发票或合同)或向配种人员付款记录或配种时水印照片等为准。
五、饲草料补贴
(一)申报主体。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养殖场(户)收储利用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的,利用玉米秸秆制作黄贮、微贮饲料的,利用棉秸秆、果枝藤条、糟渣、芦苇等非常规饲草资源通过揉丝粉碎或发酵等方式加工成饲料的,每吨补贴50元。补贴主体不包括饲草加工企业。委托加工饲草料的养殖场(户)可享受补贴。除苜蓿外的麦草、燕麦草、稻草、玉米秸秆等干草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二)申请材料。包括现场核算数量证明材料或饲草过磅单(手写过磅单参照无过磅单提供相关材料)、购买记录(或转账记录),以过磅单为主要依据的,需按照不少于申报量的30%进行现场核算。干草类无过磅单及购买记录的,以现场数量为准,由核验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称重后取平均重量乘以总数量进行核算;青贮玉米等压窖有过磅单及相关购买协议的以实际收储重量为准,无过磅单等证明材料的按照窖池体积进行测算;自有土地收储加工的可由连队出具饲草料种植证明,并现场查验;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交付凭证,并现场查验。
上述补充通知中未提及事项,按《2024年度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执行。
相关链接:关于《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初审:时艳
复审:肖凡
终审: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