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1-2020-00014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0-04-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解读 | |
关键词: |
关于开展2020年第一批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第一批慢性病
鉴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兵团职工医保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兵人社发〔2013〕78号)和《关于印发〈兵团职工医保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通知》(兵人社发〔2013〕79号)文件的规定,为做好2020年第一批慢性病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申报
慢性病鉴定每人每次只能申报一种慢性病,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材料
1.兵团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
2.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近期蓝底或红底免冠一寸照片4张。
4.12个月以内(2019年4月1日以后),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病例复印件(加盖医院红章)。
5.慢性病申报花名册请保存成EXCEL格式,电子版发给相关工作人员。
(二)申报时间
2020年4月10日至4月20日。
(三)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发〔2007〕1636号)文件规定,慢性病收取鉴定费300元(含100元检查费用),检查项目费用超过100元部分,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二、材料初审、核实和体检
(一)材料初审(申报单位)
1.各单位请按照《兵团职工医保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对慢性病申报人员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符合慢性病病种范围的,各单位要将初审合格申报人员资料整理好后上报。
2.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各单位将申报材料及时退还给慢病申报人员,并说明原因。
(二)材料核实
1.师市医保局对各单位提交的慢性病人员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2.经核实,不符合申报慢性病的资料,退还给申报单位;对发现申报材料造假的,通报申报单位,并取消该参保人员三年内申报慢性病资格。
(三)体检
参加慢性病体检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时间和指定医院,带好相关材料,自备药品和体检费用。行动不便者,需有家属陪同,空腹参检。
根据兵团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师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体检和专家现场鉴定工作暂缓安排,具体时间根据师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另行通知。
三、慢性病鉴定
(一)医疗专家评审
依据慢性病参检人员体检结果,并结合申报材料、现场诊断情况,组织医疗专家依据慢性病鉴定标准逐一评审。
(2)公示、制作、发放慢性卡
慢性病人员鉴定结果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医保局制作慢性病卡,各单位到医保局领取并发放给个人。
(三)经办工作
根据职能分工,慢性病认定由师市医保局负责,慢性病鉴定工作由师市医保局委托师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办公进行,报名材料的收集亦由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负责承办;慢性病的其他相关工作由师市医保局办理。
联 系 人:李瑶
联系电话:0997-4675163
传 真:0997-467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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