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1-2020-00001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0-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政策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 “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师阿拉尔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
“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 系,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督管理,营造诚实守 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建 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是指房建、市 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的五方责任主体及工程建设过程 中涉及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类工程项目建设活 动中,发改、交通、水利、工信、住建、司法、财政、应急、市 场监管、人社、税务等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项目建设违法违规以 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从业人员采取联合惩戒的失信惩戒 制度。
第四条 师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业内工程项目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 负责对外发布本行业“黑名单”相关信息,负责对本行业工程项目责任主体“黑名单”管理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师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 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按程序做好“黑名单”的告知和认定工作,“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应做到事实与证据详实、资料完备、判断准确、公布及时。建立与发改、市场监管、税务、纪检监察、司法、财政、审计、应急、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被上 级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管理的,或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应列入师市建设工程“黑 名单”: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工程建设);
(二)交通、水利、住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企业或个人 不良行为记录的通报;
(三)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 位;
(四)因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定性为 恶意欠薪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五)由国家发改委统一组织对各市场主体进行公共信用 综合评价为“差”的;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和经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 事实。
第七条 师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 自职责范围内的黑名单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单位(个人)信 息、案由、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等书面 证据及其违反规章制度的内容,形成档案资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拟列入“黑名单”责任主体相关情况,征询项目管理部门(发改、财政、审计、工信)及行业管理部门(交通、水利、住建、应急)意见。无反对意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三重一大” 事项审定,并在政务网及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师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 示前向拟列入黑名单信息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下发书面告知, 被惩戒单位(企业)或人员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惩戒单 位(企业)或个人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证据,事实、证据成立 的,应当予以采纳。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经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准无误的,列入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企业一年内不得在师市范 围内参与各行业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等相关的活动。列入“黑名单”的个人,三年内不得在师市范围内参与各行业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评标等相关的活动。
“黑名单”惩戒期以公示结束日期开始计算。
第十条 经师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列入 “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公示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应正式发 文并推送相关部门,同时负责将惩戒信息报市场监督管理局,一 并上传至信用中国(信用兵团)及师市政务网。
第十一条 被列入师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黑名单”的单 位(企业)或个人,应当在黑名单惩戒期限届满后,向原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报送整改材料,原认定的机关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责任主体及人员情况,履职能力及信用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核查 意见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核查意见为“可以从业”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可以进入 师市建筑市场,并列入当年行业重点监控,一年内无本办法第六 条所列情形的可从师市建设项目“黑名单”中除名。
核查意见为“不适宜从业”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将继续 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惩戒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前签订正式合 同的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一律列入行业重点监控项目。
第十三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被授权行政许可的建制镇查处的“黑名单”违法违纪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行为发生地 或工程所在地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认定,报师市 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后,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在行业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对在惩戒期间内的 “黑名单”单位(企业)、个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先评 优资格。
第十五条 师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文 件编制中应将企业或个人是否存在“黑名单”记录情况列入资格 审查事项。
第十六条 师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督促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履职履约。
第十七条 师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 工作人员在黑名单认定、发布和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隐瞒市场主体 严重失信行为、庇护应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等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 师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本行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师市住建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