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4-2022-00016 | 发布机构: | 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2-04-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政策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师办公室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精神,促进第一师阿拉尔市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注册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电子商务个体经营户(不含合作社)。
第二章 资金规模和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资金规模
电子商务奖励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规模为每年300万元,由师市商务局按程序申报项目预算,师市财政局将奖励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使用方式。
第三章 重点支持方向及奖励扶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
鼓励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商业务,鼓励企业带头宣传“塔里木河”区域公共品牌。电商企业在第三方平台设立网店,对年网络线上销售额排名前15位,且年网络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
第一名奖励300000元、第二、三、四名奖励200000元,第五、六、七名奖励100000元,第八至十名奖励50000元,第十一至十五名奖励30000元。
第六条 支持新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电子商务
鼓励电商企业(个体)发展壮大。鼓励中小网商发展,在市场监管部门新注册的电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年内网络线上销售额突破100万元以上的,取前10名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一年内网络线上销售额突破500万元以上的,取前10名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第七条 支持电商带头人
评选“师市电商带头人”。对年网络线上销售额排名前15位,且能带动本团镇(连队)电商产业发展的师市电商个人给予奖励,评选出15位“师市电商带头人”。第一名至第三名各奖励60000元,第四至第六名各奖励40000元,第七至十名各奖励20000元,第十一至十五名奖励10000元。
第八条 支持电商协会发展
由师市商务局采用单一来源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师市电商协会购买服务,服务内容为:对涉及电子商务的政策文件内容进行宣传,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户申报,申报材料初审等,服务费用共计20万元。
第九条 获得奖励扶持的前五名企业,由商务局向电子商务协会推荐,免费入驻师市设在西安的农产品集散中心。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师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在师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
年销售额的计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本年度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
资金申报时间:1月1日-3月31日
师市审核时间:4月1日-4月30日
资金发放时间:5月1日-5月31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材料。包括真实性承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增值税申报表、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交易凭证(电子账单)、银行进账单等。
(二)个体工商户基本材料。包括真实性承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交易凭证(电子账单)、银行进账单等。
(三)电商带头人资料。包括所在团镇、连队、经开区出具推荐文件,并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准备申报材料。
(二)电子商务协会负责收集企业(个体工商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师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征求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对拟重点支持的名单在阿拉尔政府网站及企业所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商务局制定奖励方案报师市审定。方案通过后,师市财政局按照奖励方案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师市电子商务协会负责申报材料收集和初审工作;师市商务局负责申报材料复审及资金支付,负责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财政局负责奖励扶持资金的财政监督管理,将奖励扶持资金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为鼓励企业做大业绩,本办法中第三章条款,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同时享受。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农产品专项资金。
2.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未在师市注册纳税的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于新办电商企业次年无销售业绩的,追回奖励扶持资金,并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八条 师市商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筹一定经费用于政策兑付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期一年。师市原有电子商务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师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