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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4-2024-00029 发布机构: 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4-11-0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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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 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团(镇)、乡,师市机关各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四上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会同商务局制定了《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局                 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务局

               2024114


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是指师市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企业发展,不断壮大“四上企业”规模和实力,逐步优化三产业结构,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扶优扶强、优化结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规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师市商务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师市商务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相关时限要求及时提交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师市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并向师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评价结果。

(二)师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师市商务局提交的年度预算申请,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师市商务局所提交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经批准的分配方案拨付资金;指导、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商务局监督专项资金执行。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结合师市实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申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限额(规模)以下服务企业申报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具体包括:

1.限额(规模)以下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法人企业。

2.限额(规模)以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重新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且年内申报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具体包括:

1.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个体工商户。

2.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

(四)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申报为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

(五)资质等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部门、单位在执行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支出方向和调整用途。

 

第三章 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师市商务部门申请年度预算时,应当于每年1031日前向师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主要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及重点任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三)相关佐证资料主要包括:师市商务局资金申报报告、《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四上企业”名单。

第八条 每年630日前,师市商务局按照规定将审定后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师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师市商务局、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时兑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支付的或年末未支出完毕的资金,由师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坚持“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师市商务局负责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师市商务局负责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提交财政局。师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师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优先安排;为“良”的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可适当予以安排;为“中”的,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额度,扣减额度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该项目预算资金规模的5%;为“差”的暂缓或取消下一年度该项目预算,确需安排预算的,应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额度,扣减额度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该项目预算资金规模的10%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师市商务局要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师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同一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就“四上企业”奖励事项按就高原则享受。

第十六条 师市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师市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2025年起,团镇、经开区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辖区所属企业奖励资金。经开区、各团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原则上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自治区、兵团及师市出台最新政策及规定,严格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 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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