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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4-2025-00005 发布机构: 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4-10-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县域商业建设体系
关键词:

关于谋划报送2025年度师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


各团镇、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引导作用,深入推进师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现就做好2025年度师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内容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主要引导支持以下方向和内容: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集聚的团镇为重点,支持新建、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

(二)完善师团连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师市和团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师级物流配送中心团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团场连队的辐射能力。

(三)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快递、物流等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集分拣、预冷、烘干、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

(四)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师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职工群众直购好产品、新产品。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

(六)完善废旧家电家具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转设施,支持改造建设师市和团镇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有效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聚和中转能力。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统一服务规范,延伸回收网络,实现废旧家电回收即收即走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主要通过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符合支持方向和内容的项目实施主体予以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单个项目最高支持比例不得超过支持年度内新增有效投资额(即在支持年度内符合支持方向且能够在验收时提供齐全佐证材料的投资额)的50%,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项目遴选和申报

(一)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应是法人企业(单位)。承办单位须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记录,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记录,无重大经营警告警示信息等,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责任事故。凡获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承办单位须与师市商务局签订明确承诺面向师市提供相关公共服务达到一定期限的相关合同。

(二)项目实施时限。2025年师市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报送的项目原则上要在202411—20251231日期间实施并验收(重点项目可延长建设时间)。截至报送时已开工项目可优先报送,但202411日前已完成的建设内容不计入支持范围。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一般不得分年度重复支持,确需支持的,补助资金只对在上述时间内完成的建设改造内容和投资给予支持。

(三)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1.除师级物流配送中心以外,其余支持方向的项目地点均需在团镇。

2.项目不得为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项目实施企业不得为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类企业。

3.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内容不得包括:土建、租金、地面硬化、门楼绿化、市场整体亮化、外墙粉刷、道路、管网、项目其他费用等费用。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内容包括超市内部装饰装修、门头统一、室内温控等;电子收款机(POS机)、结算设备、打印机、陈列、打包、农产品初加工、冷库、冷藏、室内运输车、搬运等设施设备购置;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等。关于土建,团镇农贸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的地面硬化、顶棚、排水等为改善交易环境所需的必要建设改造是可以的。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各团镇若申报功能相似的项目时,需注意项目服务半径。

4.按照师市工作安排,2025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支持国有企业,请师市国有企业根据资金支持方向积极谋划项目。

四、报送相关资料

请各单位认真梳理谋划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填写附件1-3,并将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报送至商务局。

 

附件:1.2025年度师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项目清单

                       2.2025年师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推荐表

          3.xxx项目概算表

 

              师市商务局

                         20241018日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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