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gj-2020-00051 | 发布机构: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第三款: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实施主体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内 | 承诺时限 | 90日内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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