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gj-2020-00067 | 发布机构: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业务工作外,使用、录制、传播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业务工作外,使用、录制、传播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3号,2018年9月19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得录制。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实施主体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体育广电旅游科 |
实施对象 | 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内 | 承诺时限 | 90日内 |
咨询电话 | 0997-6359080 | 投诉电话 | 0997-635908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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