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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gj-2020-00073 发布机构: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领队、导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领队、导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

企业法人、个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90日内

承诺时限

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6359080

投诉电话

0997-635908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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