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055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种类、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