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056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种类、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实施对象 | 个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