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065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以及《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租用、借用、出租、出售、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以及《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租用、借用、出租、出售、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一次修正 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实施对象 | 单采血浆站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