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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065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以及《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租用、借用、出租、出售、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以及《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租用、借用、出租、出售、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一次修正 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实施对象单采血浆站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90日承诺时限9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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