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069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立案,2.调查责任:指调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内容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