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181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未形成书面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职业病危害控制违法行为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未形成书面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职业病危害控制违法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