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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1-00075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名称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其期限、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制作清单,执法单位和行政相对人各执1份;
9、制作强制决定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其期限、途径;
10、按法定方式和期限送达。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相关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3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5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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