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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1-00084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查处。
3.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相关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3695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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