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093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牟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2.《血站管理办法》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查处。 3.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相关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5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