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108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1.《戒毒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2.《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服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戒毒诊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应用管理。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戒毒医疗服务监管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同级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的协作,并充分发挥卫生行业学(协)会和专业社会团体的作用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查处。 3.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相关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5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