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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1-00225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权力事项名称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权力类别行政奖励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四条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责任事项(一)提交申请
学校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权限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审核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表彰或奖励
对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受表彰或奖励情形的,根据年度计划,对申请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相关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3695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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