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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受理机构: |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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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2002〕第63 号)第 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 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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