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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主管部门: 公安局 受理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和属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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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且负责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所要求表达的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
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时间不是法律禁止范围。
4、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5、公民申请个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依法不予受理。
所需材料

       1、申请书(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内容)。 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的)。 3、实填写的《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及《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参加人员登记表》。 4、如需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必须填写约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审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公安机关审查、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上级认为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申请人于集会游行示威举行5日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办事窗口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第7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1992〕第8号) 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