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事
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机构: | 阿拉尔市质量监督检验综合检测所 |
表格下载: | |||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办理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相关要求。 2.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
- 所需材料
-
1、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报单。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
第一步现场受理,在阿拉尔市军垦大道西1099号阿拉尔市质量监督检验综合检测所申请强制检定。
第二步决定,送检的申请人应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反馈的受理意见及送检日期按时送检计量器具;申请现场检定的申请人应按照反馈的受理意见及现场检验日期积极配合检定工作。
第三步发证。申请人现场领证。
- 网上办理流程
-
- 办理时限
-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 办事窗口
-
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地址: 阿拉尔市军垦大道西1099号阿拉尔市质量技术检验综合检测所
联系电话: 0997-4620995
交通指引: 军垦大道与青松路交口。
- 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常见问题解答
-
办理地点:阿拉尔市军垦大道西1099号阿拉尔市质量监督检验综合检测所1楼窗口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