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资遭拒付,人民调解来帮助
2022年8月9日,辖区居民陈某某向幸福路街道调委会寻求法律援助。街道办专职调解员热心接访,耐心听取当事人心声,陈某某与面馆汤某没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现索要劳务工资未果。
经了解,陈某某(已满16周岁)就读于一师阿拉尔市某职业技术学校。2022年8月初陈某某应聘于幸福路街道某面馆工作,陈某某与面馆老板汤某约定“陈某某在面馆作为帮工值夜班,月工资3500元”。在面馆工作6天后,陈某某因年纪尚小,面馆工作强度大,陈某某主动要求离职,此时面馆老板汤某主张:“试用期7天,未干满试用期概不给付工资”,双方发生争议。
人民调解员赵某耐心地向面馆汤老板宣传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可以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视为没有试用期,劳务关系与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也向汤某宣传了拖欠劳务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如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载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同时,调解员也向陈某某宣传了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务合同的不利后果,无法选择具有相对强制力的劳动保障部门寻求救济;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缺乏明显的用工时间、薪酬标准、过错的责任承担问题,面临的败诉风险极大。
经过调解员以讲事实摆道理的方式多次与汤某沟通交流,最终面馆老板同意支付劳务6天劳务报酬699元。
陈某某与面馆汤老板之间的劳务报酬纠纷不是个例,希望大家在找工作时务必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劳务纠纷。
终审:幸福路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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