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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解红枣运输纠纷 “调” 出和谐营商环境 —— 八团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6 15:39:58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八团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促使涉事三方达成和解,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市场交易秩序。

纠纷缘起:信息误差引发运输矛盾

中介林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 66 吨红枣运往河北沧州的运输信息,货车司机丁某、田某接单后,各向林某支付 500 元信息服务费。二人与货商尹某口头约定每吨运费 500 元、总运费 33000 元,并支付 300 元定金。但在装货时,丁某发现田某装载 33 吨后,自己仅剩 27 吨可运,预期利润受损。尹某坚持按实际吨数结算,丁某则以未履约为由,要求林某退还信息服务费并终止合作,三方争执不下,尹某遂向八团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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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情理法交融化解分歧

4 月 9 日纠纷受理当日,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员介入处置。调解员对林某开展释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规定,林某作为中介人需确保信息真实性,因不准确信息造成他人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林某最终同意退还 1000 元服务费。针对丁某与尹某的纠纷,调解员一方面安抚丁某情绪,分析毁约将造成更大损失;另一方面与尹某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提出合同基础条件变化可协商变更。最终,尹某提出用其在其他团场的货物补足丁某运输吨数,丁某接受该方案,同意继续履约。

调解成果:达成协议保障各方权益

经多轮协商,三方达成协议:林某当场退还丁某、田某二人信息服务费共 1000 元;丁某通过调配田某车上货物及转运其他团场红枣,补足 33 吨运输量;待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尹某一次性支付剩余运费 32700 元。该协议既维护了运输司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货商的履约需求。

以案释法:明晰法律依据  强化法治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林某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应当确保信息准确,因不准确信息造成丁某、田某二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尹某因货物数量减少导致运费收益降低,构成合同基础条件变化。调解员通过协商,提出增加运费或补齐货物吨数的方案,符合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此次调解是八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践行法治为民的生动实践,既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又为辖区营造了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八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持续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终审:八团